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859號
TYDV,100,司促,24859,201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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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59號
債 權 人 邱煥智
號11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資料,本件報關費用應為公司帳款,非債權
人個人債權,故請表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
二、表明票號:CA0000000 號支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
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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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