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791號
TYDV,100,司促,22791,201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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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
債 權 人 楊梅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惠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信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二)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三)表明聲請人正確名稱(須與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上載相符);經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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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