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54號
TYDM,99,重訴,54,201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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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澤
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江定澤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瞿宇雄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3367 、13368 、13370 、16664 、16665 、16666 、
16672、18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澤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11、18至42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7 至9 、12、13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7 至9 、14、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7 至9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15、18至4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5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江定澤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17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11、18至42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瞿宇雄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瞿宇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1、17至4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4 、6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如附表三編號4 部分與瞿宇雄連帶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3 、6 部分,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以其與瞿宇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
瞿宇雄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17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11、18至42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江定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江定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1、17至4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江定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江定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鄧鎮 祥、徐振皓張浩淳龔風平顏志棚蔡東燁李峻賢劉依華洪藝溱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鄧鎮祥、徐振 皓、張浩淳龔風平顏志棚蔡東燁部分,另行審結;劉 依華、洪藝溱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李峻賢部分業已審結 )及年籍不詳名為游清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添」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添」),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運輸,並經行政 院公告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屬懲治走私條例所列未經許 可不得私運出境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出口。於民國 98年間,由余文誠負責資金及安排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洪劍鈴負責操作運毒時程及境外聯繫交易事宜;游清華負責 安排人手銷售毒品;「阿添」在大陸地區負責販入及包裝甲 基安非他命,而為下列行為:
(一) 98年5 月間,洪劍鈴李峻賢之介紹認識徐振皓,擬由徐 振皓自臺灣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定 事成後分別給付李峻賢徐振皓新臺幣(下同)5 萬元、 10萬元之報酬,徐振皓應允之。渠等謀議既定,余文誠洪劍鈴李峻賢徐振皓游清華、「阿添」遂共同基於 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 聯絡,推由李峻賢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 ,徐振皓持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 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由洪劍鈴代徐 振皓購買前往日本之機票。許文澤明知李峻賢徐振皓欲 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仍基於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犯意,於98年5 月26日 ,在臺南市○區○○路255 號民冠小客車租賃公司,承租 某不詳車號之三菱牌自用小客車後,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峻賢、徐振皓北上至臺北縣林口鄉○○路○ 段之雅麗汽車 旅館與洪劍鈴會面,洪劍鈴即指示徐振皓當日在該汽車旅 館投宿並交付前往日本之機票。98年5 月27日上午10時許 ,洪劍鈴復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該汽車旅館, 在該旅館2 樓房間內交付夾藏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襯衫 11件予徐振皓,並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徐振皓前往桃園機場 ,徐振皓旋搭乘中華航空CI018 班機,欲將上開夾藏甲基 安非他命之襯衫11件運輸至日本東京。嗣於98年5 月27日 下午5 時54分許到達日本成田機場時,經日本海關人員查 獲徐振皓攜帶之11件襯衫內夾藏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46 9 公克,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如附 表二編號2 、16所示之物。




(二) 99年1 月間,余文誠張騏勳之介紹認識張浩淳,擬由江 定澤、瞿宇雄將甲基安非他命夾藏於冷凍饅頭內,再由張 浩淳自臺灣運輸至日本,並約定事成後分別給付江定澤瞿宇雄張浩淳各2 萬5 千元、2 萬5 千元、15萬元之報 酬,渠等謀議既定,江定澤瞿宇雄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張騏勳張浩淳游清華、「阿添」共同基於 自臺灣地區運輸、私運甲基安非他命出口至日本之犯意聯 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江 定澤持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瞿宇雄持如 附表二編號5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張浩淳持如附表二編 號6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事宜,並推由余文誠於99年1 月17日旋駕駛某 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江定澤至臺北市○○路某肯 德基速食店,由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交付江 定澤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 袋,並由鄧鎮祥瞿宇雄江定澤前往上址附近之全聯便利商店,購買不詳數量之 冷凍饅頭,復由江定澤瞿宇雄鄧鎮祥余文誠指示, 在余文誠出資承租之板橋市○○路177 巷4 弄2 號4 樓, 將饅頭之底部挖洞,填塞甲基安非他命,再將挖出之饅頭 切小塊塞回,將甲基安非他命夾藏於上開冷凍饅頭內。再 由鄧鎮祥於99年1 月22日,前往上址取出夾藏甲基安非他 命之冷凍饅頭,並於板橋市○○路○段附近某早餐店,交 付張浩淳裝有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饅頭之行李箱1 個 ,再由余文誠旋駕駛5099- YA號黑色賓士休旅車,搭載鄧 鎮祥、張浩淳前往桃園機場,張浩淳旋搭乘國泰航空 CX450 號班機,欲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冷凍饅頭運 輸至日本東京。嗣於到達日本成成田機場時,經日本海關 人員查獲張浩淳攜帶之冷凍饅頭內夾藏甲基安非他命共計 1,936. 3公克,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 命及如附表二編號6 、17所示之物。
(三) 98年12月間,余文誠許文澤之介紹認識劉依華,再經劉 依華之介紹認識洪藝溱,擬由江定澤瞿宇雄將甲基安非 他命夾藏於筆記型電腦內,再由劉依華洪藝溱自臺灣運 輸至日本,並約定事成後分別給付許文澤江定澤、瞿宇 雄、劉依華洪藝溱各2 萬元、5 萬元、5 萬元、18萬元 、15萬元之報酬,渠等謀議既定,許文澤江定澤、瞿宇 雄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劉依華洪藝溱、游清 華、「阿添」共同基於自臺灣地區運輸、私運甲基安非他 命出口至日本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 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江定澤持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門號之



行動電話,瞿宇雄持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 ,許文澤持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劉 依華持如附表二編號10、11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 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推由鄧鎮祥代訂 劉依華洪藝溱前往日本之機票,由劉依華洪藝溱辦理 護照,鄧鎮祥復於99年3 月25日上午依余文誠之指示,前 往新北市基隆區某肯德基,向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 年男子,取回以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茶葉罐裝之不詳數 量甲基安非他命,隨即至新北市○○區○○路177 巷4 弄 2 號前,將上開毒品交付瞿宇雄瞿宇雄江定澤旋於板 橋市○○路177 巷4 弄2 號4 樓640 房之租屋處,以如附 表二編號18至41所示之物,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磨成細粉 後以真空袋包裝後,復於外表依次黏貼厚紙板、皮革,製 成筆記型電腦皮套。嗣於99年3 月30日凌晨2 時許,由許 文澤駕駛車牌號碼CK-7192 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南縣永康 市○○路搭載劉依華洪藝溱,前往臺北市○○○路、吉 林路口之「浪漫一生」西餐廳,另由瞿宇雄於同日凌晨3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177 巷4弄2號前,將以上開 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電腦皮套包裝之筆記型電腦2 台交付 鄧鎮祥,復由鄧鎮祥於同日上午7 時許,在上開「浪漫一 生」西餐廳店內,將劉依華洪藝溱前往日本所需之食宿 費用每人各5 萬元日幣,共10萬元日幣交付劉依華,並於 該西餐廳門外,分別交付劉依華洪藝溱以上開夾藏甲基 安非他命之筆記型電腦各1 部(含皮套、滑鼠及電池), 同時告知2 人夾藏位置,旋駕駛車牌號碼CK- 1658號之自 用小客車搭載劉依華洪藝溱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嗣劉依 華、洪藝溱於同日上午9 時許,攜帶上開夾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筆記型電腦,欲搭乘日本航空JL802 班機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筆記型電腦運輸至日本東京 時,在桃園國際機場出境管制區前,為警拘提,並查獲2 人行李箱內之筆記型電腦皮套夾層內藏有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前總毛重660.9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85.32 公克 ,取0.9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574.73 公 克,純度74% ) ,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1 、1 0 、11、18 至22、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物,另於同日分別於鄧鎮祥江定澤許文澤瞿宇雄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 、 4 、7 至9 、23至42所示之物。
(四) 99年1 月間,余文誠許文澤之介紹認識顏志棚,擬由顏 志棚自臺灣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菲律賓,再由龔風平交付 游清華,並約定事成後分別給付許文澤顏志棚龔風平



3 萬元、10萬元、10萬元之報酬,渠等謀議既定,許文澤 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龔風平顏志棚游清華 、「阿添」共同基於自臺灣地區運輸、私運甲基安非他命 出口至菲律賓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 示門號之行動電話,許文澤持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門 號之行動電話,龔風平持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門號之行動 電話,顏志棚持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 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推由鄧鎮祥許文澤於99年1 月18日依余文誠指示,代訂顏志棚、龔 風平前往菲律賓之機票,並由許文澤於99年1 月25日上午 ,駕駛車牌號碼CK -7192號自用小客車,由臺南市永康區 ○○○路某碳烤店搭載顏志棚前往臺北市○○○路、吉林 路口之「浪漫一生」西餐廳與鄧鎮祥會合,顏志棚復依指 示投宿於臺北市○○區○○街170 巷24號之瑞芳大飯店 806 號房,鄧鎮祥並委請不知情之蔡東燁顏志棚之護照 送至上開飯店交付顏志棚。另由鄧鎮祥於當日晚上6 、7 時許,依余文誠之指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許文澤 前往基隆地區某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 年男子取回附表三編號1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約1 公斤 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後,放置於上開自小客車內 。復由許文澤於99年1 月26日上午6 時許,駕駛上開自用 小客車,搭載顏志棚前往桃園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 場時,在上開車內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 盤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顏志棚顏志棚旋將上開夾藏 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辦理托運,並 搭乘中華航空CI701 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以此方式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運 輸至菲律賓馬尼拉,於順利入境菲律賓後,顏志棚即以如 附表二編號13所示行動電話與許文澤聯絡,余文誠於確認 顏志棚入境菲律賓後,在「浪漫一生」西餐廳,交付許文 澤3 萬元報酬,並將顏志棚應得之10萬元報酬交付許文澤 代為轉交;顏志棚龔風平旋依鄧鎮祥之指示,前往馬尼 拉某不詳飯店,由龔風平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 盤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予游清華。嗣顏志棚、龔風 平於99年1 月28日搭乘中華航空CI704 號班機返回臺灣, 由鄧鎮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 龔風平,途經某不詳地點,由鄧鎮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 依余文誠指示,交付龔風平10萬元報酬。嗣由許文澤在臺 南市永康區○○○路某碳烤店,將余文誠託其轉交顏志棚 之10萬元報酬,扣除顏志棚先前對其積欠之3 萬元借款債



務後,交付顏志棚7 萬元報酬。
(五) 99年2 月間,余文誠復擬由龔風平許文澤介紹之顏志棚 自臺灣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菲律賓,再由蔡東燁交付游清 華,並約定事成後分別給付許文澤顏志棚龔風平、蔡 東燁3 萬5 千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之報酬,渠等 謀議既定,許文澤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龔風平顏志棚蔡東燁游清華、「阿添」共同基於自臺灣地 區運輸、私運甲基安非他命出口至菲律賓之犯意聯絡,由 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許文澤持 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龔風平持如附 表二編號12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顏志棚持如附表二編號 13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蔡東燁持如附表二編號14、15所 示門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事宜,推由許文澤於99年1 月29日依余文誠指示,請 顏志棚先辦理菲律賓簽證及前往菲律賓機票,並由鄧鎮祥 於99年2 月2 日依余文誠龔風平,辦理其與蔡東燁前往 菲律賓之機票。復由鄧鎮祥於99年2 月3 日駕駛某不詳車 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龔風平蔡東燁前往桃園機場,2 人旋搭乘中華航空CI701 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並投 宿於某不詳地點之飯店。嗣許文澤於99年2 月4 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CK- 7192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南市○ ○路附近搭載顏志棚至臺北市○○○路、吉林路口之「浪 漫一生」西餐廳與鄧鎮祥會合,由鄧鎮祥交付許文澤附表 三編號2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約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 含紙箱1 個),再由鄧鎮祥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顏 志棚前往桃園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 內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 1 個)交付顏志棚顏志棚旋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 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辦理托運,並搭乘菲律賓航空 PR897 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 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運輸至菲律賓馬 尼拉,於順利入境菲律賓後,顏志棚即以如附表二編號13 所示行動電話與許文澤聯絡,並投宿於菲律賓馬尼拉某不 詳地點之飯店。余文誠於確認顏志棚入境菲律賓後,在「 浪漫一生」西餐廳,交付許文澤3 萬5 千元報酬;龔風平蔡東燁即於同日晚上,依鄧鎮祥之指示,至顏志棚投宿 飯店,取走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 1 個),由龔風平並在其住宿之飯店內,取出上開九龍盤 1 箱(含紙箱1 個)內所夾藏之甲基安非他命,並依鄧鎮 祥、余文誠之指示,交付予游清華顏志棚於99年2 月6



日搭乘菲律賓航空PR 896號班機返回臺灣,由許文澤在臺 南市永康區○○○路某碳烤店,交付10萬元報酬予顏志棚蔡東燁龔風平分別於99年2 月29日、99年2 月12 日 搭乘中華航空CI702 號班機返回臺灣,分別由鄧鎮祥駕駛 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蔡東燁、龔風 平,途經某不詳地點,由鄧鎮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 文誠指示,分別交付蔡東燁龔風平5 萬元、10萬元報酬 。
(六) 99年3 月間,余文誠擬由江定澤自臺灣運輸甲基安非他命 至菲律賓,並約定事成後給付江定澤7 萬元之報酬,渠等 謀議既定,江定澤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游清華 、「阿添」共同基於自臺灣地區運輸、私運甲基安非他命 出口至菲律賓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 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江定澤持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門號之 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推由鄧鎮祥於99年3 月7 日上午4 、5 時,駕駛某不詳 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板橋區江定澤住處,搭載江 定澤前往桃園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 內將附表三編號3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 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江定澤江定澤旋將上開夾藏甲 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辦理托運,並搭 乘長榮航空BR 271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以此方式將 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運輸 至菲律賓馬尼拉,於順利入境菲律賓後,江定澤即以如附 表二編號4 所示行動電話與鄧鎮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行 動電話聯絡,並依鄧鎮祥之指示,前往菲律賓馬尼拉某不 詳飯店,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 含紙箱1 個)交付游清華。嗣江定澤於99年3 月9 日搭乘 長榮航空BR272 返回臺灣後,由鄧鎮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 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接機,途經某不詳地點,由鄧鎮 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交付顏志棚7 萬元 報酬。
(七) 99年3 月間,余文誠擬由瞿宇雄自臺灣運輸甲基安非他命 至菲律賓,並約定事成後分別給付瞿宇雄5 萬元之報酬, 渠等謀議既定,瞿宇雄江定澤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 鎮祥、游清華、「阿添」共同基於自臺灣地區運輸、私運 甲基安非他命出口至菲律賓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 表二編號3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江定澤持如附表二編號 4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瞿宇雄持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門 號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推由鄧鎮祥於99年3 月8 日,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 用小客車,自新北市板橋區瞿宇雄住處,搭載瞿宇雄前往 桃園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車內將附表 三編號4 所示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含 紙箱1 個)交付瞿宇雄瞿宇雄旋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 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辦理托運,並搭乘長榮航 空BR271 號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 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運輸至菲律賓 馬尼拉,於順利入境菲律賓後,瞿宇雄即以如附表二編號 5 所示行動電話與鄧鎮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行動電話聯 絡,並依鄧鎮祥之指示,前往江定澤投宿之某不詳飯店, 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江定澤,由江定澤鄧鎮祥之指示,前往菲律賓 馬尼拉某不詳飯店,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 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游清華。嗣瞿宇雄99年3 月 9 日搭乘長榮航空BR272 返回臺灣後,由鄧鎮祥駕駛某不 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接機,途經某不詳地點 ,由鄧鎮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交付瞿宇 雄5 萬元報酬。
(八) 99年3 月間,余文誠擬由顏志棚自臺灣運輸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至菲律賓,並約定於事成後分別給付許文澤顏志棚3 萬5 千元、10萬元之報酬,顏志棚應允之,許文 澤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顏志棚游清華、「阿 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門號 之行動電話,許文澤持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門號之行 動電話,顏志棚持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 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推由許 文澤於99年3 月18日依余文誠指示,交付顏志棚前往菲律 賓之機票費用,顏志棚即依許文澤之指示,訂購前往菲律 賓之機票,並推由鄧鎮祥於99年3 月21日上午某時許,駕 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基隆區不詳地點 ,向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回如附表三編 號5 所示夾藏1 公斤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 1 個),復由許文澤於99年3 月21日,駕駛車牌號碼CK-7 192 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南市永康區○○○路某碳烤店, 搭載顏志棚前往臺北市○○○路、吉林路口之「浪漫一生 」西餐廳與鄧鎮祥會合,鄧鎮祥旋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顏志 棚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並於到達桃園國際機場時,在上開 車內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含紙



箱1 個)交付顏志棚顏志棚旋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 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辦理托運,並搭乘長榮航空 BR271 班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 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運輸至菲律賓馬尼 拉,於順利入境菲律賓後,顏志棚即以如附表二編號13所 示行動電話與許文澤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行動電話聯 絡,並依指示前往馬尼拉某不詳飯店,將上開夾藏甲基安 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交付予依游清華指示 前來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余文誠於確認 顏志棚入境菲律賓後,在「浪漫一生」西餐廳,交付許文 澤3 萬5,000 元報酬;嗣顏志棚於99年3 月23日搭乘長榮 航空BR272 班機返回臺灣,由許文澤在臺南市永康區○○ ○路某碳烤店,交付顏志棚10萬元報酬。
(九) 98年10月間,余文誠擬由江定澤自大陸地區運輸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至臺灣,並約定於事成後給付6 萬元之報 酬,江定澤應允之,即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游清 華、「阿添」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鄧鎮祥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江定澤持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門號 之行動電話,彼此間聯絡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 宜。鄧鎮祥並依余文誠之指示,交付江定澤前往大陸地區 之機票費用,江定澤即依鄧鎮祥之指示,訂購前往大陸地 區之機票,復由鄧鎮祥於99年10月26日,駕駛某不詳車號 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江定澤前往桃園機場,江定澤旋搭乘 中華航空CI527 班機前往大陸地區保安機場。鄧鎮祥復於 98年11月6 日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行動電話指示江定澤 於98年11月7 日返臺,並由「阿添」於98年11月7 日,在 大陸地區保安機場入口,交付江定澤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 夾藏甲基安非他命約1 公斤之九龍盤1 箱(含紙箱1 個) ,江定澤旋攜帶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約1 公斤之九龍盤 1 箱(含紙箱1 個),搭乘中華航空CI528 班機返回臺灣 ,以此方式將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九龍盤1 箱(含紙 箱1 個)運輸至臺灣境內。嗣鄧鎮祥於同日駕駛某不詳車 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桃園機場搭載江定澤,途經某不詳地 點,由鄧鎮祥於其所駕駛之車內,依余文誠指示,交付江 定澤6 萬元報酬。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



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均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52 頁反面、228 、296 頁 反面、卷二第188 頁、卷三第22至25、188 頁、卷四第112 至115 頁、卷五第75至85、237 至257 頁),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各項文書證據,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 第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故本院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於警詢、 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99年度偵字第16666 號第52至56、59、68至71、85、278 至283 、295 、298 頁 、99年度偵字第13367 號卷三第73至76、79至82、179 至18 5 、261 至267 、282 、283 、286 、289 頁、99年度偵字 第13370 號卷二第71至75頁、99年度偵字第1666 5號卷第23 5 、238 、243 至245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振皓張浩淳於警詢(見99年度偵字第16664 號卷第271 至276 、 314 至317 頁),共同被告余文誠鄧鎮祥李峻賢、龔風 平、顏志棚蔡東燁劉依華洪藝溱於警詢、檢察官偵查 中(99年度偵字第13368 號卷四第65、100 至103 、120 至 123 、146 至148 、160 之37、174 至179 、187 、191 至 193 頁、99年度偵字第16666 號第117 、121 至125 、128 、228 、238 至239 頁、99年度偵字第13367 號卷三第104 至106 、122 至126 、177 、194 、195 、197 、198 、26 1 、263 、26 4、286 至288 、292 、293 、301 、302 頁 、99年度偵字第16664 號第8 至12、14至22、25至27、99之 1 至99之14頁、99年度偵字第16665 號第46、47、88至91、 97至99、112 、114 、115 頁、99年度偵字第13368 號卷四 第145 、147 、148 、189 、191 至193 頁),共同被告張 騏勳於偵查中(見99年度偵字第13367 號卷三第113 、114 頁)證述相符,並有張浩淳洪藝溱劉依華龔風平、顏 志棚、江定澤瞿宇雄之入出境資料、顏志棚之護照影本、 劉依華、洪藝臻之護照、機票影本、旅客行李託運單、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稽(見99年度 偵字第1336 7號卷三第38、39、209 至211 、329 、330 頁 反面、99年度偵字第13368 號卷四第233 至251 、262 至26 6 頁、99年度偵字第16666 號第82、94至96、98、242 至24 5 、306 至310 頁、99年度偵字第16665 號第75至77、104 至107 、254 至258 、260 至262 頁、99年度偵字第16664 號第75、77、104 、106 、138 、144 、146 至148 、156 至161 頁、本院卷二第60至77、180 頁、99年度偵字第1666 6 號第289 至291 頁、本院卷三第94、95頁)。且犯罪事實



一(三)為警查獲行李箱內之筆記型電腦皮套共夾藏甲基安 非他命4 包之事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見99年度偵字 第16664 號第28至45、100 至102 頁)在卷可稽。又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4 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總毛重660.9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85.32 公克,取0. 9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574.73公克,純度74% )等情,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11日刑鑑字第0990071739號 鑑定書存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16664 號第335 頁)。綜 上,足認被告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前述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運 輸甲基安非他命及私運甲基安非他命出口之犯行明確,洵堪 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4 項 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所列甲項第4 款之管制 進口物品,依法不得持有、運輸或私運出口;次按運輸毒品 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扺目的地 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 應以已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 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30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之私運管 制物品出口逾公告數額罪,其所謂出口,係指由我國海港、 航空機場或陸地邊境向國外運輸者而言。其私運之方式,不 論為海運、空運或陸運,或數方式併用,均屬之。如對於私 運管制物品出口之構成犯罪事實,已開始實行者,即屬著手 ,而以運出國境為既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處斷,同條例第 12條亦有明文,本件犯罪事實一(九)部分之私運第二級毒 品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進口論。核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之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三)、(四)、(五)、 (八)所為,被告江定澤就犯罪事實一(二)、(三)、( 六)、(七)、(九)所為,被告瞿宇雄就犯罪事實一(二 )、(三)、(七)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出口罪。被告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幫助運輸、運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江定澤瞿宇雄就犯罪事實一(二) 部分,與余文誠洪劍鈴張騏勳鄧鎮祥張浩淳、游清 華、「阿添」間;被告許文澤江定澤瞿宇雄就犯罪事實 一(三)部分,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劉依華、洪藝 溱、游清華、「阿添」間;被告許文澤就就犯罪事實一(四 )部分,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龔風平顏志棚、游 清華、「阿添」間;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龔風平顏志棚蔡東燁、游 清華、「阿添」間;被告江定澤就犯罪事實一(六)部分, 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游清華、「阿添」間;被告江 定澤、瞿宇雄就犯罪事實一(七)部分,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游清華、「阿添」間;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 (八)部分,與余文誠洪劍鈴鄧鎮祥游清華、「阿添 」間;被告江定澤就犯罪事實一(九)部分,與余文誠、洪 劍鈴、鄧鎮祥游清華、「阿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一),係 以一行為觸犯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幫助私運管制物品出 口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許文澤就犯罪事實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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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