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331、2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步樑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林鈺雄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李湖丕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袁明武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陳佳森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張永輝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馮堯歡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彭純美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楊文忠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曾德生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金鑫律師
被 告 曾素美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葉佐禹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羅煥園
選任辯護人 許淵秋律師
被 告 于偉民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
黃麗岑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葉春塗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傅克強
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律師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科承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郭達馳原名郭芳明.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張心瑜原名張馨尹.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葉智文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王廷興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魏錦芳律師
郭蕙蘭律師
被 告 高志宏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千陵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若雲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卓文欽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胡龍承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康承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明財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理人 曹原彰
被 告 陳冠宏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郭昌實原名郭順仁.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康立平律師
郭世昌律師
被 告 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桓瑋
被 告 蔡碧惠
被 告 超世紀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賴橋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12905 號、第20267 號)並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
14692 號、18037 號、20279 號、22994 號、24856 號、26242
號、2644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156號、97年度
偵字第986 、19161 、20338 、21810 、24745 號、24746 號、
263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步樑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李湖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沒收。又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予沒收。袁明武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應予沒收。
陳佳森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張永輝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叁年。
馮堯歡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
彭純美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楊文忠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
曾德生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曾素美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葉佐禹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羅煥園共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于偉民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葉春塗共同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傅克強共同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郭達馳共同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追加起訴部分均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科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又科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心瑜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
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葉智文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廷興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高志宏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千陵企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卓文欽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胡龍承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曹原彰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康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又康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冠宏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郭昌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蔡碧惠公訴不受理。
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賴橋慶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超世紀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又超世紀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事 實
壹、緣桃園縣政府為打擊犯罪,提升治安維護能力,於民國91年 間成立「天羅地網」專案計畫建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 而在桃園縣桃園市及中壢市境內40處重要路口設置錄影機, 以即時影像監控傳輸網路,結合無線微波系統,並應用無線 寬頻及數位遠端監視系統,而建置無線監視系統。嗣中壢市 公所、觀音鄉公所、大園鄉公所、新屋鄉公所等各鄉鎮,為 在各轄內辦理設置監視系統,乃欲動用預算內之代表款經費 ,或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監視器工程,期使與天羅 地網監視系統結合連線。葉春塗獲悉此機後,乃找來傅克強 ,共同出資成立科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承公司,葉春塗 出資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餘由傅克強向不知情之父傅 毓瑞借錢籌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達馳,址設桃園縣中壢 市○○○路○ 段331 巷20號,實際營業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 ○○路○ 段45號6 樓,業於96年10月23日經經濟部核准解散 登記,惟尚未清算完畢),由葉春塗(中壢91年及92年工程 部分)或其胞兄葉正林(觀音、新屋標案部分,葉正林曾任 桃園縣議員、國大代表)負責向下列民意代表、鄉鎮市首長 協調取得監視器預算經費,以下述不法勾結各鄉鎮市首長及 承辦公務員之手法,標取承作桃園縣各鄉鎮市之監視器工程 ,並另成立弘景企業社(名義負責人為傅克強之妻張嘉倩, 址設桃園縣楊梅市○○路166 巷21號)、侑信公司(下稱侑 信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傅克強之岳母劉美灑,址設桃園縣平 鎮市○○路210 巷2 弄25號,弘景企業社及侑信公司所標取 之工程,實際上均科承公司處理),欲輪流用不同公司名義 標取各鄉鎮市監視器工程掩人耳目,並找來郭達馳(即傅克 強之妹婿)擔任業務經理,負責監視器工程之設計規劃、投 標、工程施作事務,郭達馳之妻張心瑜(為張嘉倩之妹,即 傅克強之小姨子)擔任會計,葉春塗之子葉智文擔任行政人 員,負責業務招攬、監工、驗收、請款等業務。葉春塗、傅
克強、郭達馳乃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詐術 投標、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下稱中壢市公所)辦理「中壢市九十一 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 工程」
㈠身分關係
⒈葉步樑於民國91年3 月1 日起擔任桃園縣中壢市第10屆市長 (嗣於95年3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1 日止,連任並擔任桃園 縣中壢市第11屆市長),對外代表中壢市,綜理市政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員工,李湖丕於89年10月20日至92年1 月1 日 止擔任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長(嗣於92年1 月2 日調任中壢 市公所業務秘書,於92年7 月16日調任中壢市公所都市發展 課課長,於92年10月1 日退休),袁明武於90年4 月2 日至 95年7 月20日止擔任中壢市公所工務課技士,均為當時刑法 第10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 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 之公務員,彼等對於中壢市公所辦理「中壢市91年度鄰里弱 電監控系統」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前期作業 、招標、工程發包及施作、驗收,均為其等主管之事務。 ⒉陳佳森自90年12月4 日至93年11月23日止擔任中壢市公所擔 任工務課技佐,為當時刑法第10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 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之公務員。
⒊高志宏(前為中壢市第7 屆市民代表)為千陵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千陵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高志宏妻陳若雲,址設桃園 縣中壢市○○路112 號3 樓,實際營業處所為桃園縣中壢市 ○○路○ 段128 號2 樓,已於96年7 月19日由經濟部核准解 散登記,惟尚未清算完畢)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其妹婿 卓文欽為該公司業務經理。
⒋胡龍承為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訊公司」,址設 臺北市○○路28號3 樓之4 ,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北縣新店市 ○○路566 號2 樓)桃園分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路35 8 號)出貨經理,實際負責該公司在桃園縣區之業務。 ㈡緣中壢市91年度編有「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 設施費⑵項」之「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5000萬元預算 (係市民代表配合款,市民代表有促使行政機關動支之建議 請求權限),高志宏運作政商關係,向市民代表會(下稱代 表會)主席徐騰岳爭取,獲其同意動用該筆預算內之2900萬
元(因新舊代表會於91年8 月1 日交接,依任期比例計算, 徐騰岳僅有動支12分之7 即2900萬元之建議權),於91年 2 月間(葉步樑當選後、上任前),高志宏乃向中壢市公所工 務課課長李湖丕表示,已獲代表會及準市長葉步樑同意,要 其準備簽辦監視器工程,我欲承作,李湖丕於向徐騰岳、葉 步樑確認後,獲葉步樑指示「配合代表會辦理」,李湖丕乃 交辦工務課技佐黃哲君上簽,黃哲君隨即於91年2 月19日備 妥簽稿,於91年3 月1 日葉步樑上任後正式上簽呈辦理,經 葉步樑於91年3 月11日核定,以「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⑵項」其中2900萬元之預算(全額為5000 萬元),辦理設置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並以其中3.5 %即101 萬5000元經費辦理「委託專案管理」。黃哲君乃於 91年7 月22日上網公告「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委託專案 管理」標案,以限制性招標、預算金額101 萬5000元(並於 招標須知中,加註「總工程預算約2900萬元」之補充說明) 、無押標金、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方式辦理,訂於91 年8 月6 日開標。
㈢高志宏欲承作本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因政 府採購法第39條第2 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 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 責人或合夥人」,高志宏為規避上開「委託專案管理」及「 設計施工」不得為同一廠商之規定,而達到同時承包前述監 控系統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之目的,乃於專 案管理標招標(91年8 月6 日)前半年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增訂,同年月8 日施行,故本 件借牌投標日已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增訂生效之 後),指示卓文欽,向無投標意願之廣訊公司經理胡龍承借 牌,約定得標後,關於該統包工程所需之相關器材設備,向 廣訊公司購買,以為借牌對價,胡龍承為圖販售器材之利益 ,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高志宏、卓文欽借 用廣訊公司名義參加本案委託專案管理案投標,由卓文欽製 作服務建議書等投標文件,胡龍承配合提供投標所需之廣訊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電器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證書、營業稅申報書等公司基本資料,於91年8 月6 日專案管理開標日到場簡報,經評選後,廣訊公司果為 第一,議價後以97萬元決標,於91年8 月14日以價金97萬元 簽訂本案專案管理契約(嗣廣訊公司將其取得之專案管理費 用第一期款9 萬7000元、尾款87萬3000元合計97萬元,扣除 稅金,交付92萬1500元予千陵公司會計陳若雲,並因本案統 包工程銷售包括RF轉RS 485轉換器、信號轉換控制器、影像
傳輸器、全頻可調式解調變主機、解電器、訊號放大器、電 源插入器、寬頻分配器、電源供應器、防水箱、斷電器、避 雷器等器材獲得660 萬元,由千陵公司如數支付廣訊公司指 定之隆坦公司帳戶內)。嗣承辦人黃哲君因覺有異,於91年 7 月即承辦專案管理標發包作業期間,在發包室內,裝設針 孔攝影機自保,惟不久仍被發現而遭撤換,改由技士袁明武 接辦。
㈣葉春塗(綽號「王哥」,曾協助葉步樑此次當選中壢市市長 ,其胞兄葉正林曾任桃園縣議員及國大代表)與葉步樑熟識 ,於葉步樑上任後,有意承作中壢市公所工程,獲悉中壢市 91年度編列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即代表款)並未用盡 ,乃向新代表會主席吳嘉和爭取,獲其同意動支2000萬元, 葉春塗遂偕傅克強,至葉步樑位於中壢市○○路之住處,向 葉步樑表示欲以該代表款承作監視器工程,葉步樑竟基於不 法圖利科承公司傅克強、郭達馳等人之犯意而應允,同意評 選委員名單由廠商提供,由葉春塗向千陵公司協調(因與29 00萬監視器工程性質相同,依規定不得分開發包,需合併辦 理),並在中壢市公所市長室內,指示工務課長李湖丕,配 合增加本案工程經費,以統包發包、最有利標決標評選方式 簽辦本案,並指示李湖丕本案以廠商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簽 呈辦理,以使上揭廠商順利得標承作。葉春塗乃與傅克強同 至中壢市○○路千陵公司辦公室,向高志宏要求合作,高志 宏同意,達成以千陵公司名義投標,科承公司負責投標所需 之服務建議書等專業文件製作、簡報及得標後之工程施作, 千陵公司負責供貨廠商之議價、付款、結算,依千陵公司57 %、科承公司43%分配利潤之協議。傅克強隨即依葉春塗指 示,至中壢市公所,告知工務課長李湖丕、承辦人袁明武, 我董事長葉春塗已獲代表會及市長葉步樑同意,可以增加本 案經費等情,袁明武遂向李湖丕確認此事,經李湖丕轉達市 長葉步樑指示其配合簽辦之情。傅克強隨即於91年9 月10日 ,將郭達馳以廣訊公司名義所製作,敘明提高工程經費至「 4958萬5183元」之工作執行計畫書,提交袁明武。袁明武遂 依李湖丕之指示,按市長葉步樑之安排,於91年9 月15日簽 擬依統包、最有利標、4958萬5183元經費,辦理本案,經李 湖丕91年9 月16日蓋章同意,連同該工作執行計畫書上呈, 由市長葉步樑於91年9 月20日核定,同意動支4958萬5183元 之代表款辦理本案。
㈤傅克強隨即依葉春塗之指示,處理評選委員名單部分,除透 過葉春塗之胞兄葉正林,取得「王廷興、許溢适、蔡天和」 之評選委員名單外,再至千陵公司辦公室,與高志宏、卓文
欽謀議,以工程經費1 %行賄承辦人袁明武,作為配合簽辦 之代價,科承公司、千陵公司依比例各出20萬元、29萬元。 傅克強、高志宏、卓文欽、葉春塗、郭達馳乃共同基於對於 袁明武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傅克強偕郭 達馳同至中壢市公所工務課發包室,向袁明武表示,欲給其 工程經費1 %(計49萬元)之賄款,作為其配合簽辦、驗收 請款之代價。隨即將手寫之「王廷興、許溢适、蔡天和」評 選委員名單交付課長李湖丕,李湖丕要傅克強直接交付給袁 明武,傅克強乃將名單交予袁明武。葉步樑,李湖丕、袁明 武雖明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於採最有利標決標 依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情形,其遴選外聘專家、學者應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 條第3 項、第6 條第1 項之 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 、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本委員會委員名單, 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袁明武竟仍依李湖丕之指示 ,按葉步樑之安排,照廠商傅克強等人提供之「王廷興、許 溢适、蔡天和」名單上簽,課長李湖丕並蓋章同意,由袁明 武親自將簽呈送交市長葉步樑,葉步樑向袁明武確認係廠商 提供之名單後,竟即直接核定「王廷興、許溢适、蔡天和」 3 人為本案外聘評選委員,指派秘書張世建、秘書室主任劉 建華為內聘評選委員。經袁明武函請桃園縣政府准依統包辦 理招標及最有利標決標獲覆後,乃於91年10月15日上網公告 ,辦理「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標案,以公開 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金245 萬元、未訂有底 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11月1 日開標。然91年 11月1 日開標當天,郭達馳代表千陵公司投標時,漏附電機 技師證書、開業證書、經濟部公司執照之資格文件,雖經審 查資格不合,僅固緯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合格進入評選,仍經 評選委員王廷興、許溢适,一致低分評選固緯電子實業有限 公司,予以廢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1 項第3款 規定,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及 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若平均分數低於70分則該廠商不合格 ,不予評定。固緯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經評選委員王廷興給66 分、許溢适給65分、劉建華給70分,平均分數未達70分,不 予評定而廢標),需再次招標。袁明武乃於91年11月5 日上 網,公告辦理「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標案第 二次招標,以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金24 5 萬元、未訂有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11月 15日開標辦理,由郭達馳代表千陵公司出席投標,果經評選
委員王廷興、許溢适、劉建華一致評選千陵公司第1 ,由千 陵公司以決標金額4958萬5183元得標,致科承公司、千陵公 司因此獲得共計4958萬5183元之不法利益(即委託專案管理 及統包工程之經費)。
㈥91年11月15日千陵公司得標當晚7 時許,傅克強、卓文欽乃 基於上揭行賄犯意聯絡,備妥35萬元現金,駕車至袁明武位 於桃園縣平鎮市東勢里30之29號龍傳家社區之住處車庫,傅 克強乃表示「這是我的1 %」(即20萬元),卓文欽表示「 我的先給一半」(即15萬元),當場將裝有35萬元現金之紙 袋交予袁明武,袁明武明知該款項乃係其違法配合簽辦評選 委員、驗收請款行為之對價,乃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並接受傅克強、卓文欽宴請,至桃園縣 中壢市○○○路與中美路交岔口中興樓對面2 樓之有女陪侍 的酒店宴飲消費1 萬元之不正利益。千陵公司所餘另一半賄 款即14萬元,由卓文欽於數日後,在千陵公司位於桃園縣中 壢市○○路○ 段128 號2 樓辦公室樓下交付袁明武。傅克強 並承前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基於對李 湖丕上揭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91年11月30日 ,在中壢市公所後門外之咖啡廳內,交付15萬元賄款予李湖 丕,李湖丕明知上開款項乃係其上揭違背職務上義務,指示 並同意袁明武依傅克強等人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簽辦之代價 ,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 ㈦千陵公司得標後,於91年11月18日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書,並 經袁明武複核,呈由市長葉步樑核定。科承公司隨即以千陵 公司名義,於同年11月20日函請開工,提交基本設計圖說, 旋以廣訊公司名義於同年11月27日函知中壢市公所,表示已 經審核無誤,經袁明武於同年12月13日上呈,課長李湖丕於 同年12月16日蓋章同意,由市長葉步樑於同年12月20日核定 基本設計圖說。科承公司再以廣訊公司名義於91年12月13日 函知中壢市公所,表示細部設計圖說已審核無誤,經袁明武 於同年12月18日上呈,課長李湖丕於同年12月18日蓋章同意 ,由市長葉步樑於同年12月19日核定細部設計圖說。傅克強 、郭達馳均明知工程尚未施作完畢,惟因91年度會計年度將 屆若未於91年12月31日前報請驗收,於92年1 月15日動支款 項,則工程款須保留延期支付,郭達馳乃依傅克強之指示, 於91年12月20日,以千陵公司名義發函向中壢市公所申請估 驗請款,並於91年12月31日發函申請驗收請款。報請驗收部 分,經工務課長吳啟民(按,李湖丕已於92年1 月2 日調任 業務秘書,改由吳啟民接任課長)指派陳佳森擔任主驗人員 。袁明武雖明知本案尚未施作完畢,惟因收受廠商交付上揭
賄款,同意配合,傅克強、郭達馳乃共同基於與公務員登載 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廣訊公司名義,提出91年12月20 日估驗紀錄、同日估驗明細表、92年1 月13日驗收明細表、 92年1 月14日驗收紀錄、監工日報表,均交予承辦人袁明武 ,欲由公務員袁明武蓋章同意。袁明武明知本件工程實際上 未及施作如紀錄明細所載數量,仍同意蓋章,表示經其審核 後,同意本案確已按期如數施作無誤,將此等不實內容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估驗紀錄、估驗明細表、驗收明細表、 驗收紀錄、監工日報表。而陳佳森擔任本件工程主驗人員, 竟未到場驗收,即與袁明武共同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在92年1 月14日驗收紀錄、同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之公文書上核章,將其有到場驗收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上開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公文書內。袁 明武並先後將上開資料上呈後,經課長李湖丕(估驗階段) 、吳啟民(驗收階段)蓋章,均由葉步樑覆核後,由不知情 之中壢市公所主計及出納人員辦理核撥估驗款、工程款之程 序,使中壢市公所於91年12月23日撥付估驗款3989萬6817元 、92年1 月15日撥付工程尾款968 萬8365元,足以生損害於 中壢市公所核發估驗款、工程款之正確性。袁明武、李湖丕 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二、中壢市公所辦理「中壢市九十二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 」之「統包工程」
㈠身分關係
⒈葉步樑係中壢市市長,對外代表中壢市,綜理市政並指揮監 督所屬機關員工,李湖丕係自92年1 月2 日起至92年7 月15 日止擔任中壢市公所業務核稿秘書,袁明武係中壢市公所工 務課技士,均為當時刑法第10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之公務員,彼等對於中壢市公所辦 理「中壢市92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之「統包工程」前期 作業、招標、工程發包及施作、驗收,均為其等主管之事務 。
⒉陳佳森係中壢市公所擔任工務課技佐,為當時刑法第10條規 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 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之公務員 。
⒊曹原彰為康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康承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曹原彰胞兄鍾明財,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37號,,已
於94年10月11日由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惟尚未清算完畢) 之實際負責人。
㈡葉春塗欲以代表款繼續承作中壢市監視器工程,向代表會主 席吳嘉和爭取獲其同意後,乃向市長葉步樑表示,欲以代表 款承作中壢市92年度監視器工程,葉步樑竟基於承前不法圖 利科承公司葉春塗等人之概括犯意,應允配合,即由葉春塗 指示傅克強、郭達馳,向各里里長蒐集同意負擔監視器電費 之簽名,並透過工務課長吳啟民,指定本案由袁明武承辦, 以統包、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以使上揭廠商順利得標承 作。傅克強隨即依葉春塗之指示,以代表會快要開會為由, 要求袁明武免除專案管理程序,儘速辦理本案。袁明武遂依 吳啟民之指示,及傅克強之請求,按葉步樑之安排,於92年 4 月11日簽擬依統包、最有利標、4000萬元經費辦理「92年 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併附傅克強、郭達馳事先 備妥之里長簽名同意負擔電費之同意書,經課長吳啟民、秘 書李湖丕於92年4 月17日蓋章同意,呈由市長葉步樑於92年 4 月22日核定以4000萬元代表款(其中3000萬元係以中壢市 編列於92年度「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⑵項」之「配 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項支應,另1000萬元則由中壢市89 年度下半年及90年度之「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項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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