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76號
TYDM,100,附民,176,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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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黃信彰
黃偉智
黃思仁
黃合全
被 告 李卓諺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張勝淇
楊乙洲
吳文之

被 告 呂00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00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陳00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許00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53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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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