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HOLAMALI.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HOLAMALI GRAVANDEH HAMEDANI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GHOLAMALI GRAVANDEH HAMEDAN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刑法第212 條 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 條偽造署押罪、同法第216 條 、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4 條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嫌,有被告供述、證人指證及卷存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 等件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伊朗籍人士,又在我國無 ,堪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裁定自該日起 執行羈押,嗣經裁定各於同年6 月22日、8 月22日起延長羈 押2 月,並於同年9 月29日判決被告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 有期徒刑8 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 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 月。並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4 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被告經 本院訊問,認被告犯罪嫌疑除竊盜部分已經判決無罪,基此 亦無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者外,餘既經判 決判處罪刑,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非於我國有固定之住居 所,究於我國之地緣、財產及人脈關係薄弱游絲,非有深切 之羈絆,再涉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原居留權限亦已消滅,因 受刑事訴追、審判而逃亡之動機衡情本相形較為強烈,況又 已經判處罪刑,是為保全被告起見,堪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 仍屬存在,亦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使之消滅, 再考本案目前之訴訟程度並為確保日後之進行程序,認被告 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