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256號
TYDM,100,聲,4256,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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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鳳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鳳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鳳雷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4 年,於民國98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 00126379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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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