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耳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耳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耳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 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 務部於100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耳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58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繼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竹簡 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上開99年度審竹簡字第394 號判決及99年度審易 字第531 號判決所處之2 罪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聲字第27 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揭數罪刑接續 執行,於99年1 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0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1991 號函核准假釋,此 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