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25號
聲 請 人 韓文靜
被 告 康錦松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976 號),不服本院受
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9日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聲請撤
銷該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重傷害犯行,惟有 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是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彥文於偵訊及 本院調查訊問中供述,互核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 證人之虞,具羈押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3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錦松因涉嫌刑法第278 條第1 項重傷 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詎受命法官仍以有勾串 證人及共犯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衡諸社會法 則,案件既經提起公訴,斷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等 事由存在,否則該等事由仍存,豈非代表檢察官偵辦仍存瑕 疵等語。
三、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該 項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 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6 點之1 規定「法院受理刑訴法第416 條第1 項之案件,應由 為原處分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屬合議庭以外之 另一合議庭審理。」。再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該條規定於依第416 條聲請撤銷審判長、受 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各項處分時,亦有所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第416 條第4 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 羈押被告康錦松之處分,係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被告涉犯重傷害罪嫌,於100 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 訴,由原合議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規定指定一 人為受命法官,當日經訊問被告後,受命法官認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而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之規定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等事實,此有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桃檢秋金100 偵26428 字第089803號函、原審 100 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核其性質乃係受命法官
就本案對於被告所為之意思表示,應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 所定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故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該處分所 屬法院即本院受理之,合先敘明。又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 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被告具狀雖表明抗告之旨,惟係誤聲請撤銷或變 更為抗告,揆諸上開說明,應視為已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 聲請,附此指明。
四、且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 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 條第1 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 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 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409 條至第414 條之規定,於本 條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08 條第1 項、 第411 條、第416 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非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受裁定者為限,最 高法院20年抗字第18號判例參照。由上以觀,得提起抗告之 人,以當事人為限,若非當事人亦已受有裁定者為限,在提 起準抗告之場合,以受處分人為限,若非當事人且未受處分 ,自無提起準抗告之權利。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 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45 條所明定, 惟關於有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特別訂明,即不能更準用 有關上訴之規定,准許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得獨立抗告 ,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8號判例可資參照。上開判例意旨雖 係針對抗告所為之闡釋,於準抗告亦應為相同解釋,是以,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受命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 不服者,亦無權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經查:聲請 人韓文靜為被告康錦松之母,有被告康錦松身分證件影本乙 只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韓文靜既非當事人或受 處分人,自無提起準抗告之權,且此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者無 從補正,應逕認不合法而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第416 條第4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