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5號
TYDM,100,聲,4095,201110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中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
(100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零點肆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 級毒品;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經扣案 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0.45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1公克),係被告梁中銓於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毒品,而上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 國99年10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梁中銓因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99年4 月14 日下午3 時4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084之3 號住處 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嗣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35 號裁定將被告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 於同年10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96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 ㈡而上開扣案之疑似毒品晶體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 驗前毛重0.4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1公克),有該公司99 年4 月30日報告編號UL/2010/40412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1966號卷第25、42頁),是該晶體應屬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 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盛裝之毒 品並無析離沒收之必要及實益,應將之視同為第2 級毒品, 均應予沒收銷燬。從而,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