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52號
TYDM,100,聲,4052,201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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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高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68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陸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高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 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2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7614公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賴高喜於99年12月20日前3 、4 日內某時,在桃 園縣平鎮市○○路路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78 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0 年 8 月3 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8 月8 日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290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 定等節,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透明結晶顆 粒2 包(含袋毛重1.19公克,淨重0.7754公克,因檢驗使用 0.0140公克,驗餘淨重0.761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心100 年1 月27日憲執刑鑑字第1000000244號鑑定書1 紙在 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46 號偵 查卷第42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至 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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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