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826號
TYDM,100,聲,3826,201110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孫政雄
受 刑 人 陳武雄
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0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政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政雄因受刑人陳武雄犯恐嚇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詎受刑人於 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武雄於具保人孫政雄具保後逃匿之事實,有 卷附之收受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傳票回證、拘票、職務 報告書可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