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爾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17694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爾夏係告訴人鍾馥璘之前配偶( 已於民國85年6 月離婚),曹爾夏酒後前往桃園縣八德市○ ○路○ 段685 巷66弄88號4 樓鍾馥璘之住處,因故與其子曹 峻豪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00 年6 月6 日 凌晨1 時許,隨手拿取安全帽砸毀上址大門,致大門玻璃碎 裂,致令不堪用,嗣經鍾馥璘報警到場處裡,始知上情,因 認被告曹爾夏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 項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鍾馥璘 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按,依照 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 條之規定,本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