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0年度,77號
TYDM,100,侵訴,77,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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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軒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6975號、第1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軒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黃柏軒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經證人魏麗莉徐淑媛、A 女、B 女證述明確,再佐以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告等件,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毀損、性騷擾、強制猥褻等犯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於同日短時間內連續為上開犯行,且於訊問時供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知為何如此等語,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 1項第2 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雖於嗣後審理時對於上開殺人未遂之犯行改行否認,然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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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