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聲字,100年度,11號
TYDM,100,侵聲,11,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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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黃柏軒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軒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100 年年7 月12日遭羈押已經2 月有 餘,被告黃柏軒為罹患精神分裂症之人,而桃園看守所並無 精神分裂症之看診醫生或相關醫療設施、用藥,對於被告之 病情絕無幫助,對精神病而言,亦失去羈押之意義與功能, 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被告在外就醫等語。二、本件被告黃柏軒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犯行,且經證人魏麗莉徐淑媛、A 女、B 女證述明確 ,再佐以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 告等件,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毀損、性騷擾、強制猥褻 等犯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於同日短時間內連續為上開犯行,且 於訊問時供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知為何如此等語,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 第2 款之規定,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 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業 已於100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10月21日宣判, 參以被告於審理中歷次開庭被告之姑姑即輔佐人黃瑞香均到 庭,輔佐人黃瑞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稱:長期以來皆是伊 帶被告至署立醫院看診,僅案發前一次回診因為伊媽媽住院 ,就沒有送被告回診等語(見本院侵訴字卷第67頁反面), 是以被告之支持系統應可協助其持續就醫,是本院認為若被 告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如將來被告或檢察官上訴後, 亦可確保本案嗣後之審理、執行程序,爰准予被告提出保證 金額新台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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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