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69號
SCDV,100,訴,469,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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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陳銀珠
被   告 吳福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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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