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童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
之家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