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84號
SCDV,100,補,884,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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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曾啟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劉純廣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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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