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82號
SCDV,100,補,882,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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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徐文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姜玉枝張瓊正之繼承
  人、張佩文張瓊正之繼承人、張偉聲張瓊正之繼承人、
  張偉俊張瓊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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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