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徐文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姜玉枝即張瓊正之繼承
人、張佩文即張瓊正之繼承人、張偉聲即張瓊正之繼承人、
張偉俊即張瓊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