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英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劉立羽即陳燦耀
之繼承人、宜豐藝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零貳
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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