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7號
SCDV,100,補,877,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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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東暘順興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零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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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暘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