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余宛蓁
法定代理人 余福汀
法定代理人 資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安、劉麗華、彭柏嘉、石素琴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