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52號
SCDV,100,補,852,201110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
    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