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鄒岳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碧琦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