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40號
SCDV,100,補,840,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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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周逸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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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