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王君泰上列原告王君泰與被告黃仁傑、陳進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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