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27號
SCDV,100,補,827,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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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王君泰
上列原告王君泰與被告黃仁傑、陳進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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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