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837號
TYDM,90,易,1837,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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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乙○○
        己○○
        庚○○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九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戊○○乙○○己○○庚○○共同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戊○○乙○○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己○○庚○○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伍年。扣案之SAGEM MW九八六型行動電話陸支、轉帳程序計畫表壹張、被害人資料名冊貳張、犯罪對象名冊拾壹張、存摺影本貳份及犯罪所得玖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 年二月間起,庚○○己○○則分別於九十年三月及六月加入,共同在桃園縣平 鎮市○○○街八十一號八樓(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業經不起訴處分),以 下述方式,詐騙被害人:先由乙○○戊○○從不詳之成年人於跳蚤市場雜誌上 所刊登之廣告得知有人頭帳戶出售,乃於同年五月間不詳某日,以不詳之價格, 向該不詳之人以郵寄方式買得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戶名「羅祥恩」帳號 29954─003855─0及②湖口郵局戶名「劉貴方」帳號000000 000000等二人頭帳戶及存摺、金融卡後。即自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同年月 廿九日止,以渠等拾得之畢業紀念冊學生為犯罪對象或於網際網路交友欄取得被 害人年籍資料及電話號碼,俟再打行動電話連絡被害人或犯罪對象,佯稱其公司 所介紹之工作每天只工作四小時,僅在家中打電話與客戶聊天即可,且每月薪資 高達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如果同意工作性質之被害人,則請其留下連絡電話 、住址及存摺帳號。且為取信於被害人,渠等並謊稱薪資二萬元或半薪一萬元會 馬上由公司轉帳匯入被害人之存摺帳戶內,並請被害人馬上至最近之金融機構核 對帳目。俟被害人核對帳目發覺薪資並未轉帳入戶後,旋即電話通知乙○○、戊 ○○、庚○○己○○等四人。其等則再騙稱:係金融機構電腦連線程式失誤, 需依照下開㈠按跨行轉帳按鈕,㈡按非約定帳號按鈕,㈢再按代號八二二,帳號 000000000000,或代號七○○,帳號000000000000即 前開乙○○戊○○庚○○己○○等四人提供之人頭帳戶「羅祥恩」或「劉 貴方」帳號,㈣再按被害人存摺之餘額,㈤再按確定鍵等五項步驟,在提款機之 自動付款設備上順序操作,薪資即可轉帳成功云云。使被害人不疑有詐,致陷於 錯誤,乃依此法順序按鍵操作,卻使該存摺之存款餘額均全數轉入前開人頭而帳 戶為乙○○戊○○庚○○己○○等四人所有,並以此詐術,取得該存款餘 額之不法利益。嗣渠等以前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騙得之金額領取後,由庚○ ○及己○○抽得百分之二十之紅利,其餘歸乙○○戊○○朋分花用。俟被害人 再核對存摺帳目發現原存款餘額消失歸零時,始知受騙。



二、戊○○乙○○己○○庚○○等四人依此方法連續行騙,前後共三十六次, 其日期、被害人、帳號及金額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迨於九十年七月四日晚間 七時三十分許,乙○○戊○○己○○庚○○四人在桃園縣平鎮市○○○街 八十一號附近,為警發現形跡可疑而予查獲,嗣經渠四人坦承犯行並同意搜索上 址八樓,而當場扣得犯罪所用之SAGEM MW九八六型行動電話六支、轉帳 程序計畫表一張、被害人資料名冊二張、犯罪對象名冊十一張、存摺影本二份及 犯罪所得九千元。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供述:
訊據被告乙○○戊○○己○○庚○○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四人如前之自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甲○○、丁○○、查獲警員辛 ○○、姚金寶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當場扣案 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二件,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開戶資 料三十件附卷足憑,足信渠等前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 ○○、戊○○己○○庚○○四人之犯行已可認定。三、法律適用:
按被告乙○○戊○○己○○庚○○先以高薪誘引被害人入彀,再以誤導操 作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使以提款機自動付款設備轉帳存款餘額,而取得不法利益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等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罪(自動付款設備之準詐欺罪),然查,前開罪名,係行為人對自動付 款設備施以不正方法,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亦即行為客體為自動付款設備 而非被害人。茲本件被告四人係對直接被害人施用詐術,而使其陷於錯誤,即與 該罪不符。又雖被告等所施行之詐術係以誤導被害人錯誤使用自動提款設備為其 方法,然究不能謂該不正方法係被告等直接對自動付款設備實施。從而起訴法條 容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四人間,就渠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行為相同,所犯復係同一構 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固買入前開人頭帳戶用以行騙,惟尚無證據 足證各該帳戶(包括存摺、提款卡)係屬贓物,自不能另論以贓物罪。又各該人 頭帳戶亦無證據可證係何人犯偽造文書罪章之結果,亦不能僅以被告四人使用各 該帳戶,即認渠等有何共犯該罪名之犯行。末被告四人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詐欺得利多項犯行,除被害人為丙○○、甲○○以外之部分,雖起訴書未載及, 惟因與已起訴部分係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仍為同一案件,自均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均附此敘明。
四、科刑及其審酌事項:
爰審酌被告等四人年輕力壯,竟不思努力上進,反恃聰敏不由正道,利用人性貪 顢弱點,連續多次詐騙被害人,雖對社會所生危害殊非輕微,惡性甚重,然渠等



識驗淺薄,思慮未週,因無法調適物慾,乃一時智昏,致罪犯刑章,身陷囹圄( 被告四人曾於偵查中受羈押),惟在前均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事後已自 白犯行,未予保留,且復將所詐騙所得當庭返還被害人丙○○及丁○○,並表願 賠償所有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失,悔意殷深,以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前段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五、緩刑之宣告:
被告四人皆未曾受刑罰之宣告,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存卷可按,可見渠等前均品行優佳 ,偶因失慮,罹此刑典,桎梏加身,且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現復分別有 正當工作及服役中,有工作證明及徵集令等件在卷可稽,是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 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 予諭知均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六、沒收:
扣案之SAGEM MW九八六型行動電話六支、轉帳程序計畫表一張、被害人 資料名冊二張、犯罪對象名冊十一張、存摺影本二份等物品及九千元,係分別為 被告四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渠等供明在卷,應各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重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利用人頭帳戶「羅祥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部分:┌──────┬─────────┬───────┬────┬───────┐
│編號、日期 │帳號 │金融機構 │金額 │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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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六月五日 │000000000-000000-0│台南企銀南斗六│ 4870 │ 鍾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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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六月六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5979 │ 鍾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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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六月六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3030 │ 邱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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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六月六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1980 │ (與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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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六月六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30100 │ (與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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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六月八日 │00000-000000-0 │合庫斗六 │ 14980 │ 鍾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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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六月十三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20036 │ 鐘文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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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六月十四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0000 │ 王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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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六月十四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8500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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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六月廿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3334 │ 陳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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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六月廿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1408 │ 黃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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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六月廿日 │00000-000000-0 │中信新店 │ 100 │ 王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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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六月廿日 │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4769 │ 林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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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六月廿三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3360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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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六月廿三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1678 │ 潘柏霖
│ │ │ │ 20950 │ │
│ │ │ │ 34274 │ │
│ │ │ │ 199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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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六月廿七日│0000000000000000 │台企新竹 │ 17200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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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六月廿七日│00000-000000-0 │中信銀 │ 7550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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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⑱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9100 │ 鄭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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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⑲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0000 │彰銀新營 │ 3430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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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⑳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 │中銀松南 │ 222 │ 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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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㉑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 │中信豐原 │ 3000 │ 鄭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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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㉒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0000 │玉山台中大雅 │ 1480 │ 鄭智仁 │
│ │ │ │ 14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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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㉓六月廿八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00000 │ 鄭謝春玉
│ │ │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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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㉔六月廿九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100000 │ 同上 │
│ │ │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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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㉕六月廿九日│00000-000000-0 │中信豐原 │ 21000 │ 鄭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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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㉖六月廿九日│0000000000000000 │郵局 │ 24180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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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利用人頭帳戶「劉貴方」 湖口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部分:┌──────┬─────────┬───────┬────┬───────┐
│編號、日期 │帳號 │金融機構 │金額 │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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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六月廿日 │000000000000 │新竹復中里郵局│ 85700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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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六月廿八日│000 000000000000 │中信豐原 │ 97980 │ 鄭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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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六月廿九日│000 000000000000 │台銀高雄大雅 │ 66660 │ 劉烈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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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六月廿九日│000000000000 │福岡社口郵局 │ 70000 │ 鄭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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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