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9號原 告 葉麗玉 吳金秋 吳錦治 李慧賢 游牡丹 楊憲明 彭麗珠 陳 呅 蔡翠霞 陳孝維 何香蘭 鄭文發 徐小斐 陳慶鏘 陳清德 張有盛 朱素真 葉國楠 張雅筑 劉麗雪 劉莉鳳 許錦來 許桂梅 吳秀戀 胡巧玲 吳沂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秋原 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被 告 楊慧真訴訟代理人 郭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楊慧貞」記載,應更正為「楊慧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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