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59號
SCDV,100,竹簡,59,2011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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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59號
原   告 葉麗玉
      吳金秋
      吳錦治
      李慧賢
      游牡丹
      楊憲明
      彭麗珠
      陳 呅
      蔡翠霞
      陳孝維
      何香蘭
      鄭文發
      徐小斐
      陳慶鏘
      陳清德
      張有盛
      朱素真
      葉國楠
      張雅筑
      劉麗雪
      劉莉鳳
      許錦來
      許桂梅
      吳秀戀
      胡巧玲
      吳沂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秋
原 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楊慧真
訴訟代理人 郭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楊慧貞」記載,應更正為「楊慧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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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