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96號
SCDV,100,司聲,396,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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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殷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承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 356號假扣押事件,因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須通知相對人行 使權利,該通知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予相對人,為 此請求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14條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對相 對人通知行使權利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惟並未繳 納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向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以新院燉民政100司聲396 字第21968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及提出曾向相對人送達遭退件之送達證明文件,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該函已於100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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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瀝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殷琪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