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71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王偉齡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五金行、車承原、車春鴻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元泰五金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 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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