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771號
SCDV,100,司票,771,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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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偉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五金行車承原車春鴻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元泰五金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
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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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