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404號
SCDV,100,司催,404,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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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暉日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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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