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37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筑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謝筑柚」或「謝靜芬」,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