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096號
SCDV,100,司促,9096,201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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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債 權 人 陳寧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秉澄鄭琇云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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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