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824號
SCDV,100,司促,8824,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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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
債 權 人 謝英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程海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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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