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712號
SCDV,100,司促,8712,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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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火泉
代 理 人 鄭余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方澤郭雅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郭雅雯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正聲請為
  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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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