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媛原名陳依穠.
指定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6119號、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
第612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淑媛共同連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淑媛(民國88年11月24日改名為陳依穠,96年1月2日改回 陳淑媛),對外亦自稱「小鍾」,其從事多筆房地產投資買 賣,惟因個人債信不佳,無法以其名義向銀行貸款,故均找 其親友或他人為人頭擔任房地買受人及向銀行貸款之借款人 、保證人,曾國銓、姜春蓮夫婦平日從事房地產投資買賣、 仲介等業務,曾春蓮並於93年間擔任鈺天企業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鈺天公司」)之負責人,嗣自93年8月間起改由陳 淑媛擔任「鈺天公司」之負責人,陳百賢則從事個人裝潢業 ,承攬陳淑媛所投資房地之裝潢工程,幫忙陳淑媛代送客戶 申請貸款文件至銀行,並掛名「鈺天公司」業務經理;王力 斌係王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家物業公司」) 負責人,從事裝潢業及房地產投資;謝適旭係天福資產管理 公司(以下簡稱「天福資產公司」)負責人,從事幫忙企業 戶規劃貸款事宜;宋福鋒係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太平洋仲介公司」)新竹市園區店之房地仲介業 務員,於92年間自行招攬開發「新竹華邦山莊社區」(係上 市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集資在新竹縣寶山鄉所興 建之透天別墅社區,以下簡稱「華邦山莊」)之委任銷售業 務,因而認識也去「華邦山莊」看屋之陳淑媛。張沐鐸則係 張沐鐸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從事代書業務,透過「華邦山 莊」人員介紹承辦「華邦山莊」房地買賣過戶等代辦事宜( 曾國銓、姜春蓮、陳百賢、王力斌、謝適旭、宋福鋒、張沐 鐸經本院另案判決後,除張沐鐸部分判決確定外,曾國銓、 姜春蓮、陳百賢、王力斌、謝適旭、宋福鋒部分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審理中)。二、黃嘉欽於92年7 月調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 灣銀行)大甲分公司(以下稱大甲分行)擔任經理(94 年7 月14日調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目前任職臺灣銀行會計室研 究員),綜理大甲分行業務,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核定人員 ,負責審核初審及覆審人員所簽具之意見;陳金富自92年 1 月16日起擔任大甲分行之副理(嗣於94年5月5日退休離職) ,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覆審人員,負責審核初審意見,擬具 具體意見,供核定人員核定;陳瑞椿自92年間起擔任大甲分 行初級襄理(嗣於94年1 月起調任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 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主辦之初審人員,負責就授信案件附隨 之資料予以審核,簽具應否准駁意見,並擬具核貸條件;曾 志松於92年8 月18日調至大甲分行,主辦會計職務,並自94 年1月14日起接辦調走之陳瑞椿之授信初審工作(嗣於94年5 月底調至臺灣銀行清泉崗分行);李宗賢則為大甲分行放款 徵信業務之領組,為徵信人員,負責提供授信對象及其保證 人、票據關係人之徵信資料並加以分析,並就擔保品勘估價 值,俾作為核貸之依據。上開5 人於任職大甲分行期間,均 係為臺灣銀行處理事務之人(黃嘉欽、陳金富、陳瑞椿、曾 志松、李宗賢經本院另案判決後,除李宗賢部分判決確定外 ,黃嘉欽、陳金富、陳瑞椿、曾志松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審理中)。
三、緣「華邦山莊」多達400 餘戶,每戶建坪60、70至數百餘坪 不等,而王力斌之兄王台雙任職之通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通安公司)承攬「華邦山莊」之工程,並將其中修繕工程轉 包給王力斌施作,然因「華邦山莊」興建過程多所波折,泰 半之住戶不願依約繳納後續工程款,致王力斌無法透過通安 公司取得工程款,迨於92年10、11月間,王力斌乃應王台雙 之提議,透過王力斌熟識多年之友人蘇明性(91年8 月13日 改名為蘇天甫,93年5 月28日再改回蘇明性)引介,轉請蘇 明性之姑姑卓蘇秀鳳幫忙詢問,有無銀行可以低利率之方案 來承作「華邦山莊」之房地貸款案件,以便住戶有資金繳納 後續工程款,屆時王力斌即可順利請領工程款,嗣卓蘇秀鳳 將前情轉達與其有禮品生意上往來及認識多年之友人即大甲 分行經理黃嘉欽,黃嘉欽因甫調任大甲分行,亟需放款業績 ,遂於93年1、2月偕同陳瑞椿、李宗賢等徵信、授信人員至 「華邦山莊」會勘,並與王力斌及「華邦山莊」興建委員會 成員等人晤談、評估,雙方初步達成共識,惟仍需待大甲分 行報臺灣銀行總行核可後方可承貸。詎卓蘇秀鳳於93年2 月 底,向王力斌表示貸款案應該沒問題,並可指定王力斌為「
華邦山莊」貸款專案之窗口,但王力斌需支付相關活動服務 費即所謂「插頭香款」,亦即每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需支付12000 元,以「華邦山莊」約可貸到10億元估算 ,需支付120 萬元,王力斌原先無意願支付,但慮及貸款案 核貸下來後,其可以順利拿到工程款,且能承包住戶之裝潢 工程,有利潤可期,遂予以答應,王力斌乃於93年3 月24日 、26日先後交付7萬元、8萬元予卓蘇秀鳳,大甲分行即於93 年3月30日由陳瑞椿擬具、黃嘉欽決行而以大甲營字第09300 017091號去函臺灣銀行消費者金融部表示欲以優惠利率承貸 「華邦山莊」貸款案而報請核示,經臺灣銀行於93年4月6日 以銀融乙字第09300073161 號函回覆同意依照大甲分行所擬 優惠利率條件辦理承貸,大甲分行即於93年4 月27日由黃嘉 欽決行以大甲營字第09300022041 號去函「華邦山莊」管理 委員會暨主任委員,聲明經王力斌多次爭取協商議訂,大甲 分行已開辦「華邦山莊」優惠利率購屋貸款及理財型房貸之 專案服務,並指定住戶如欲申請該專案貸款請洽王力斌協助 辦理。
四、迨至93年5 月間已有數戶「華邦山莊」住戶透過王力斌以前 開貸款專案獲大甲分行准予核貸,嗣其中一戶房地已向大甲 分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400萬元登記、欲貸1900萬元,因 房屋所有人兼借款人李炯泰遭「華邦山莊」住戶質疑侵占興 建委員會公款,乃有意出售該房地,王力斌欲藉此機會入住 而承作「華邦山莊」社區裝潢業務,遂同意承接買下(即附 表二編號1-1、1-2所示房地),惟王力斌向黃嘉欽要求大甲 分行需准貸2700萬元,其始願意承接,詎黃嘉欽明知王力斌 所承買之實際價格僅有2100萬元,且明知依臺灣銀行內部規 定,類此申貸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之案件,業已超過分 行經理權限,須報請臺灣銀行總行審核,竟找來擔任徵信之 李宗賢詢問有無方法解套,李宗賢表示曾在之前承作過同一 擔保品以數名連帶借款人共同借款2000萬元以上而獲准核貸 並撥款,黃嘉欽與授信初審之陳瑞椿討論後,遂指示陳瑞椿 請李宗賢轉達王力斌可墊高買賣契約價格,並再找一人共同 買受房地而貸款,李宗賢、陳瑞椿因礙於黃嘉欽對其等握有 提報升遷、評定考績之權限,只好聽命行事,黃嘉欽、陳瑞 椿、李宗賢遂與王力斌共同基於意圖為王力斌不法之利益, 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變造買賣契約書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自己任土地買受人,其不知情之兒 子王志豪名義任房屋買受人,再與張沐鐸代書基於意圖為王 力斌等借款人不法利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私文書、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沐鐸額外收取一
件1000元之潤筆費,而變造房地合計買賣價金為4077.6萬元 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甲分行,而足生損害於 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李宗賢、陳瑞椿遂於附表二編 號1-1、1-2所示經辦日期,由李宗賢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 、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 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 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 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陳瑞椿明知上情,仍在消費 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 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 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 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不知情之覆審陳金富,陳 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 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 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而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足生損害於大甲分行,黃嘉欽、陳瑞椿、李宗賢即共同違背 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張沐鐸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計 超貸1272.63萬元,而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 斌於93年6月9日獲貸合計2700萬元至其、王志豪帳戶後,於 同日將已填妥自其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戶提領105萬元款項 ,並蓋好印鑑章之取款憑條,連同該帳戶存摺一併交予卓蘇 秀鳳,由卓蘇秀鳳於同日持之至臺灣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如數 領款後轉帳存入卓蘇秀鳳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內(卓蘇秀 鳳經本院另案判決後,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審理中)。五、其後黃嘉欽因認為王力斌招攬客戶貸款之速度較慢,遂開放 其他人亦可直接向大甲分行申請「華邦山莊」貸款,且為爭 取更多業績,更開放由崇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竹市○○ 路所興建之「麗緻天尊」建案等其他物件亦可沿用「華邦山 莊」貸款條件,且亦可援用前開王力斌墊高買賣契約價金, 及欲貸金額若超過2000萬元則以兩人分散借款之方式申貸, 而得超貸得較高金額,且對於以人頭戶買受房地後申請貸款 亦可接受。如此一來無需相當比例之自備款即可買入房地, 且多貸得之款項復可供自己資金運用,加上房屋裝潢後加價 轉手賣出亦能賺取可觀價差,此情為陳淑媛、曾國銓、姜春 蓮、陳百賢、謝適旭、宋福鋒、張沐鐸獲悉後,其等即與黃 嘉欽、陳瑞椿、李宗賢及王力斌,於其等所參與之貸款案件 ,共同基於意圖為款項使用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為以下之犯行:
(一)陳淑媛以無償或支付數十萬元不等金額之代價,或找其親 友,或透過陳百賢抽佣而介紹,或經其他人士介紹,覓妥 孫梅馨(房仲業務員,透過陳百賢介紹,50萬元代價,陳 百賢抽佣10萬元)、陳裕泰(係經姜春蓮介紹而認識)、 鍾澄雯(陳淑媛之友)、鍾志岳(鍾澄雯之兄)、張智剛 (律師,陳淑媛之合夥人)、曾怡君(係陳百賢介紹,30 萬元代價,陳百賢抽佣10萬元,曾怡君擔任借款保證人之 房地轉賣後,陳淑媛另給陳百賢40萬元分紅)、李靜宜、 洪皖萍(係陳百賢介紹,10萬元代價,陳百賢未抽佣)、 李采珉(係陳百賢介紹,30萬元代價,陳百賢抽佣10萬元 )、陳羿帆(陳淑媛之友)、陳敏淳(陳淑媛之妹)、陳 伯州(陳淑媛之友)、張志明、陳文豪(陳淑媛之弟)、 高香君(陳文豪之妻)、尤明德(陳文豪之友)、江許煌 (陳淑媛之友)、江惠明、江麗文、江榮芳(以上3人係 手足,經陳文豪介紹江惠明予陳淑媛而認識)、張坤鋒( 係透過姜春蓮介紹而認識)、莊斐雅(係透過鍾澄雯介紹 而認識)、張世強(江許煌之表弟)、黃介甫(係江許煌 原任職臺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經由江許煌介紹而 認識)等人頭擔任房地買受人及借款人或保證人,而承買 如附表一編號2-1、2-2、3- 1、3 -2、5、6、7-1、7-2、 11-1、11-2所示「麗緻天尊」房地、附表二編號2、7、8 、9、12、16、17、18、19、20、22所示「華邦山莊」房 地(其中編號8、9、12、17 、20係宋福鋒居間仲介成交 ,宋福鋒可收取實際買賣契約價百分之6之仲介費,再與 太平洋仲介公司拆帳)、附表三所示新竹市○○路房地; 再分別由張沐鐸以每件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 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 淑媛或陳百賢、張沐鐸、宋福鋒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 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上開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李宗賢於消費者貸款 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 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 ,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 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 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陳瑞椿 明知上情,仍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 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 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 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
呈送不知情之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 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 ,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 甲分行確認,獲撥款項除償還及塗銷該房地原抵押及設定 債務外,其餘款或流入陳淑媛本人帳戶、或撥入陳淑媛利 用之人頭帳戶內(資金流向如各附表所示),供陳淑媛支 付應付給出賣人之價款、償還貸款本息、支付員工薪水等 開銷之用。黃嘉欽、陳瑞椿、李宗賢即共同違背其等任務 ,而與陳淑媛、陳百賢(就前開其所介紹人頭之案件)、 張沐鐸、宋福鋒(就前開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 方式使陳淑媛超貸如附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 行之財產(其中附表一編號11-1、11-2貸款案件,因陳瑞 椿已調至其他分行,加上陳金富當天請假,故係不知情之 曾志松、傅光華擔任初審、覆審,且因係代償附表一編號 2-1、2-2所示原向大甲分行借貸之款項,故無超貸之背信 問題,僅有偽造文書情事)。
(二)另曾國銓、姜春蓮以其夫妻,與所找之友人彭增偉為人頭 ,分別任房地買受人、借款人、保證人,而透過陳淑媛介 紹,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麗緻天尊」房地,及附表 二編號3(此件並透過宋福鋒居間仲介成交,宋福鋒可收 取實際買賣契約價百分之6之仲介費,再與太平洋仲介公 司拆帳)、編號11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再告知張沐鐸 欲墊高之金額,由張沐鐸以每件1000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 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 再由姜春蓮、曾國銓或陳淑媛、張沐鐸、宋福鋒檢送相關 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 害於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李宗 賢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 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 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 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 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 瑞椿處,陳瑞椿明知上情,仍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 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 ,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 印表示認可後,呈送不知情之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 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 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
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 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獲撥款項除償還及塗銷該房 地原抵押及設定債務外,其餘款或流入曾國銓、姜春蓮本 人帳戶、或撥入其等利用之人頭帳戶內,供曾國銓、姜春 蓮使用(資金流向如各附表所示)。黃嘉欽、陳瑞椿、李 宗賢即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淑媛、張沐鐸、曾國銓 、姜春蓮、宋福鋒(就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方 式使曾國銓、姜春蓮超貸如附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 臺灣銀行之財產。
(三)陳淑媛另以每戶房地收取10萬元到30萬元不等佣金之代價 ,於93年11月至94年1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4年11月間) ,透過謝適旭之介紹,為需求資金周轉使用之曾建翔及楊 秀雲、陳世平及王淑蓮、陳世雄及錡靜宜、吳德欽及詹瑞 娟等四對夫妻,以購買「麗緻天尊」房地可藉裝潢款名義 套取資金運用之名義,仲介曾建翔等8 人,向「崇志建設 」及地主李謀定購買如附表一編號4-1、4-2、8-1、8-2、 9-1、9-2、10-1、10-2所示房地,並透過陳淑媛安排,由 張沐鐸以每件1000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淑媛 或張沐鐸、謝適旭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 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 李宗賢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 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 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 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 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 審陳瑞椿處,陳瑞椿明知上情,仍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 )、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 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 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不知情之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 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 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 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謝適旭且在各該貸款案件核貸撥款 並付清買賣價金後,再從中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高 額佣金始將剩餘款項交給借款人使用。黃嘉欽、陳瑞椿、 李宗賢即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淑媛、張沐鐸、謝適 旭共同以此方式使前開貸款人超貸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 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四)陳淑媛另透過姜春蓮之介紹,收取數額不等佣金後,為急
需資金週轉之張傑閔、劉安育、萬國興等3人,與原本即 認識之李秀盆、李秀麗姊妹,以及經不詳人士介紹而來之 汪信芳、黃琪瑞、陳雪玲,以及邱貴蘭介紹之馮以強等人 ,或以不需出自備款或以可假藉裝潢款名義而購買房地向 銀行貸款套取資金運用之名目,媒介李秀盆、李秀麗、汪 信芳、張傑閔、劉安育、馮以強、黃琪瑞、陳雪玲、萬國 興等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編號5(張信芳自任保證人, 並找來友人詹寂如擔任房地買受人兼借款人)、編號6 、 10、13、14、15、21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後(編號6 、 14、15係透過宋福鋒居間仲介成交,宋福鋒可收取實際買 賣契約價百分之6 之仲介費,再與太平洋仲介公司拆帳) ,復以前揭同一手法,由張沐鐸以每件1000元之潤筆費不 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 約書影本後,再由陳淑媛或張沐鐸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 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 大甲分行,其中編號4 所示房地貸款案件,因李秀盆之資 力不足,大甲分行要求增列2 位保證人,經陳淑媛向李秀 麗要求支付90萬元費用獲李秀麗同意後,陳淑媛遂以24萬 元代價覓得王力斌擔任第2 位保證人後提出貸款申請,上 開貸款案件續由李宗賢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 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 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 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 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 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陳瑞椿明知上情,仍在消費 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 (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 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 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不知情之覆審陳 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 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 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 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貸得款 項之資金流向如附表二各編號貸款案件所示。黃嘉欽、陳 瑞椿、李宗賢即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淑媛、張沐鐸 、王力斌(附表二編號4部分)、宋福鋒(附表編號6、14 、15部分)共同以此方式使前開借款人超貸如附表二編號 4、5、6、10、13、14、15、21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 臺灣銀行之財產。
六、期間於93年第4 季左右,臺灣銀行總行至大甲分行例行性稽
查時,因稽查人員要求既然大甲分行受理之「華邦山莊」貸 款案件曾向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宋福鋒詢價過,即應在買賣契 約上補正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文,李宗賢遂要陳淑媛提 出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章以便補蓋在相關買賣契約書影 本上,並吩咐陳淑媛日後申請之貸款案件亦要在買賣契約書 影本上蓋用太平洋仲介公司印章,陳淑媛轉向宋福鋒請求提 供,但宋福鋒因無法提出,乃叫陳淑媛自己要做就去做,而 以此消極放任之精神上助力幫助陳淑媛偽造印章,陳淑媛遂 於94年1月間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因無證據證明該 刻印人員係屬未滿18歲之人,故為有利行為人之認定)偽造 「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之印章,陳淑媛並與 宋福鋒、陳百賢、李宗賢基於同前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陳淑媛親持該偽造印章或交由宋福鋒、陳百賢, 而數次至「大甲分行」轉交予李宗賢,任意在如附表一編號 1、2-1、2-2、5、6、7-1、7-2、9-1、9-2所示、如附表二 編號3、4、5、6、7、8、9、10、11、12、14、15、16、17 、18 、19、20、22所示等貸款授信案件之房地買賣契約書 影本上,補蓋偽造之印文數枚(參見附表一、二),表示該 買賣契約有經太平洋仲介公司參與仲介、鑑價,而足生損害 於太平洋仲介公司及大甲分行。
七、而之後因為陳淑媛所送貸款案件之人頭戶債信不良,人頭戶 之「華邦山莊」房地遭銀行聲請法院查封,「華邦山莊」住 戶對王力斌不再信任,王力斌無法順利收到裝潢款項,資金 調度困難,遂於94年1 月下旬想要以1200萬元購入如附表二 編號4 所示其擔任借款保證人之房地,再持以向大甲分行超 貸之同一手法另取得600 萬元周轉金使用,王力斌至大甲分 行告知黃嘉欽其欲貸1800萬元,黃嘉欽乃找來李宗賢,二人 即向王力斌表示援例以欲貸之金額1800萬元,推算係約買賣 契約2300萬元之8 折,黃嘉欽、李宗賢即與王力斌共同基於 意圖為王力斌不法利益,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私文書、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其不知情 之妻羅秀枝、之子王志豪為房地買受人人頭,並以羅秀枝擔 任借款人、王力斌自己及王志豪任保證人,而將買賣契約書 上買賣價金由1200萬元不實墊高為1700萬元加計室內裝潢60 0 萬元共計2300萬元,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 甲分行申請貸款,而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 、李宗賢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編號23所示經辦日期,由李宗賢於消費者貸款申請 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 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
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不實估價2300萬元,並在不實 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符」後,於各文書經辦 欄位蓋章表示同意,復上呈至不知情之授信初審曾志松處, 曾志松於審核書面資料時,因疏忽買賣價金2300萬元係加計 600 萬元室內裝潢,復信賴李宗賢之不實估價(此部分因無 證據認定曾志松有犯罪故意,僅能認定有過失,故經本院另 案判決無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 審理中),遂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不知情 之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 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 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黃嘉欽、李宗賢 即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 計超貸840 萬元,而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斌 取得該1800萬元貸款後,除代償李秀盆尚欠大甲分行之借款 ,及轉帳255萬元自備款給李秀麗外,其餘近600萬元則用來 支付予「華邦山莊」裝潢工程之下包廠商。
八、另江許煌因個人債務問題,經陳淑媛遊說,以出借名義購屋 並向銀行抵押貸款,日後房屋轉售可以賺得價差為由,而擔 任陳淑媛購買房屋並向銀行抵押貸款之人頭後,江許煌之妹 江惠炫(於95年9 月22日死亡)則因罹患小腦症,於92、93 年間起即長期住進安養院,且未在任何公司行號任職,江惠 炫因自忖無力支付安養院龐大開銷,乃經由江許煌、陳淑媛 之遊說,同意擔任陳淑媛購屋向銀行貸款之人頭,三人均明 知以江惠炫之狀況,銀行不可能同意貸款,仍於93年8 月間 不詳時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使變造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陳淑 媛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由江許煌交付江惠炫身分證影本、印 鑑章等予陳淑媛,陳淑媛在新竹縣市不詳地點,將自己照片 貼在江惠炫身分證影本上,再加以影印之方式共同變造江惠 炫之身分證影本,而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 正確性。嗣於同年月10日,陳淑媛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 分行,持前開變造完成之身分證影本向不知情之行員假冒自 己是江惠炫,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供己作 資金存提使用,並申辦以下事項,而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 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鈺天公 司(江許煌部分經本院另案以97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有期 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⑴於93年10月7 日,由陳淑媛出面假冒係江惠炫本人並行使 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而提出貸款申請,江許煌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申請3 筆貸款共新臺幣
(下同)750 萬元,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陷於錯 誤,誤信江惠炫有還款能力而如數撥款。
⑵於94年5 月17日,再由陳淑媛出面謊稱係江惠炫本人並行 使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另提出事先於不詳時、地變造完成 之江惠炫93年度任職於鈺天企業有限公司收入逾137萬元 之不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提出貸款申請,江 許煌亦同樣擔任連帶保證人,以相同方式向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竹科分行申請2筆貸款共800萬元,使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竹科分行再次陷於錯誤以為江惠炫有還款能力而全額貸 予款項。
嗣因江許煌代理將江惠炫名下房地出售時,與買受人林文勝 發生買賣糾紛,經林文勝提出告訴,於江許煌被訴詐欺案件 審理時(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411號判決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到庭論告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而查獲上情( 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經執行拍賣江惠炫、江許煌名下不動產 ,仍有本金193萬餘元未獲清償)。
九、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偵查後起訴,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動檢舉簽分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淑媛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非』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部分:
一、起訴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淑媛對於前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二)經核與證人即共犯李宗賢、王力斌、姜春蓮、曾國銓、謝 適旭、宋福鋒、陳百賢、張沐鐸等人證述大致相符(見本 院95年度訴字第815號歷次筆錄);
(三)有如附表所示相關證人之證述在卷可稽: ①孫梅馨(94年度偵第6119號卷㈡第219 至220 頁、第22 9 至230 頁)、陳裕泰(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3 7 至238 頁);
②鍾志岳(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129 至130 頁、第 131 至132 頁)、鍾澄雯(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 138 至140 頁、第141 至143 頁);
③曾建翔(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89至90頁)、楊秀雲 (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109至110頁); ④張智剛(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75 至277 頁、第 306 至308 頁)、曾怡君(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 268 至269 頁);
⑤李靜宜(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10 至312 頁、第 324 至325 頁);
⑥李采珉(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58至259頁)、陳 羿帆(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52至253頁、第254 至256頁);
⑦王淑蓮(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50至351頁)、陳 世平(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52 至354 頁、第35 5至357頁);
⑧陳世雄(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44至346頁)、錡 靜宜(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47至349頁); ⑨陳伯州(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03 至205 頁、第 215 至216 頁)、陳敏淳(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 188 至190 頁、第199 至201 頁);
⑩李秀盆(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 頁)、李秀麗( 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5 頁、第13至16頁)、 ⑪詹寂如(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118至119頁); ⑫張冠賢(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111至112頁); ⑬高香君(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85至86頁)、陳文豪 (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83至84頁) ⑭劉安育(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146至149頁); ⑮黃琪瑞(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60 至262 頁、第 263 至266 頁、本院卷㈣第160 至169 頁)、陳雪玲( 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116 至117 頁、本院卷㈣第16 9至174頁);
⑯江許煌(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55至61頁)、莊斐雅 (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328至330頁、第340至342 頁);
⑰江惠明(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168至169頁)、江 榮芳(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178至179頁、第180 至181頁)、江麗文(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183至 184頁、第185至186頁)、張譽耀(94年度偵字第6119 號卷㈡第170至172頁);
⑱羅秀枝(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㈢第258至259頁); ⑲張世強(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㈢第473 至475 頁、第 490至494頁);
⑳李冠民(95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第87至88頁); ㉑陸國斌(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㈡第232 至234 頁、第 248至249頁);
㉒李謀定(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㈢第447 至449 頁、第 454至455頁、第460至463頁);
㉓余秀珍(94年度偵字第6119號卷㈢第465至466頁)。(四)復有如附表各該貸款案件之貸款資料、實際買賣契約書、 變造後買賣契約書等附卷可稽(所在卷頁詳附表所載), 及相關資金流向資金流向表附卷可佐(見市調處證20-72 卷:第677至678頁、第693至696頁、第702頁);(五)被告陳淑媛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起訴 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已堪認定。
二、移送併案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淑媛對於前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二)經核與證人即共犯江許煌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97年度訴 字第946號卷);
(三)此外,復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97年4月8日(九十 七)竹科字第120 號函暨檢附江惠炫帳戶申請貸款之契約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開戶時提供之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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