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95號
SCDM,100,訴,195,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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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百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百嬬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百嬬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 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 ,復參酌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犯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 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 年 7月7 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且迄今仍覓保無 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 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7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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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