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武旻
選任辯護人 袁從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武旻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鄧武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另被告所犯罪數眾多,罪責非輕,有逃亡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 嗣又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於100年8月12日 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 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鄧武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上開罪責甚重,且被告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鄧武旻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 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 100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