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82號
SCDM,100,聲,1182,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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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文龍
被   告 王文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文龍因被告王文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0 年刑保工字第2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文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 人張文龍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 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送達執行傳票至被 告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857 巷1 弄2 號及新竹市○區○ ○路276 巷12弄3 號3 樓之住處均通知到案執行,分別於民 國100 年8 月30日寄存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於 100 年8 月29日寄存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為 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位於上開二址之住所執行 拘提,亦均拘提未獲;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 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 金通知單)1 份、保證金收據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4 份、100 年度執字第1118號拘票1 份、拘提報 告書2 份、照片2 幀、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1 份、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9 月29日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301號通緝書1 份等資 料在卷可憑。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表各2 份附卷為 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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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