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0年度,996號
SCDM,100,竹簡,996,201110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竹簡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振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振宇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藍振宇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晚間10時15分許, 駕駛其父藍尚詠所有之車牌號碼R7-6057 號自用小客車,在 新竹市香山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西濱路與高濱路 口處,為警執行酒醉駕車路檢而攔查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 試後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0.27毫克,嗣員警欲依法告 發時,藍振宇明知傅青輝係警務人員,且正依法執行職務中 ,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當場對於執行公務之員警傅 青輝,以「司法流氓」等語污辱員警,而為警當場逮捕。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藍振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1、12、 25 頁)。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警員傅青輝100 年9 月 9 日偵查報告1 份、刑案蒐證照片6 張、新竹市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竹市警交字第E000 00000 號)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查卷第8 、13至16頁)。
(三)綜上,本件被告藍振宇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藍振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 辱公務員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藍振宇前有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罪 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雖不構成累犯,但足徵素行尚可,猶未能警惕, 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 予尊重,所為顯已危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產生一定程度之危 害,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藍振宇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 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14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2條之1 ,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 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