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德全 (NGUY.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偵字第52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氏金釵、劉國中告訴被告阮德全傷害等案件 ,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及同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氏金釵、劉國中撤回其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二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