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陳福慶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陳永汪
陳福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面積(平方公尺)欄所載「477」之文字,應更正為「447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屬文字誤寫 ,此觀卷附新北市新莊市(改制前為臺北縣新莊市○○○段 二小段303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面積: 447.00 平 方公尺」即明,自應予以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