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原 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原 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原 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原 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原 告 惟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原 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緞原 告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原 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范瑞霞原 告 黃濬源即阿勇水族中心原 告 陳章即柑園水草原 告 玩家寵物用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裕綸原 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被 告 黃信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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