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陳益至
陳健忠
被 上訴人 矽統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志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3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
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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