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品開發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926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0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6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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