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26號
PCDV,100,訴,926,201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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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品開發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926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0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6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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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