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57號
PCDV,100,訴,657,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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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參 加 人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雄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起訴(見本院卷第185 頁),未據繳納 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當庭裁定命 原告補正。原告迄至100 年10月19日猶未補正,且當庭陳明 原告不補繳,請求法院依法裁定(見本院卷第185 頁),原 告既已明確表示不補繳,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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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