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材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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