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呂仁宇
被 上訴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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