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5號
PCDV,100,訴,1045,201110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宋國正
被   告 宋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