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宋國正被 告 宋耀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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