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729號
PCDV,100,補,2729,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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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29號
原 告 洪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欣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參
佰柒拾陸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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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